爱情婚姻-男人女人-感悟生活-人生智慧
标题:
因“婚外情”引发债务纠纷案件的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xmxm76
时间:
2015-3-20 15:52
标题:
因“婚外情”引发债务纠纷案件的处理
【裁判要旨】
一、审理借贷类案件,必要时要审查债务发生的原因。基于违公德形成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
二、对于以借贷为名,实际上系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案件,本质上并非一般债务纠纷,不属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三、裁判结果不但要于法有据,更要符合社会。
【案例索引】
一审: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2009)杭萧商初字第1170号(2009年6月30日)。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2009)浙杭商终字第1138号(2010年4月13日)。
【案情】
原告:张正青,男。
被告:张秀方,女。
杭州市萧山区经审理查明:
2008年5月19日,张正青与张秀方订立《双方协议》,双方约定:张正青借给张秀方100万元,用于购买杭州市某房产,张秀方用其所有的房产作抵押,并承诺终生不嫁他人,一生做张正青的情人。如果张秀方违反协议,则应当返还借款,如果张正青提出解除情人关系,则张秀方有权不归还借款,将该笔借款充抵作赔偿款和生活补助款。同年11月27日,张正青与张秀方再次订立《补充协议》,双方约定:张正青已经出资70万元,以张秀方名义购买杭州市的某房产,该房产的按揭余款由张正青支付。张秀方自愿做张正青的情人,如果张秀方违反承诺,则应退还张正青已经支付的70万元及按揭款,如果张正青提出解除与张秀方的情人关系,则张秀方有权不退还张正青已经支付的70万元以及按揭款。在双方以情人关系相聚期间,在没有专属双方生儿育女协议之前,张秀方不得生育。
2009年2月9日,张正青将张秀方诉至杭州市萧山区,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的协议无效,要求张秀方归还借款70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
【审判】
杭州市萧山区经审理认为:张正青与张秀方之间订立的协议违反了法律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德,了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张正青要求确认该协议无效的理由成立。民事行为无效,所得的财产应返还,故张正青要求张秀方返还已支付给张秀方的7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律。据此判决:张秀方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张正青人民币70万元。
上诉人张秀方上诉称:1.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双方都有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于双方之间的无效协议,双方都存在,一审法院将责任全部归于上诉人,有违合理,显失公平。2.鉴定过程不合理,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不予准许,依据不足。3.上诉人提供的一些间接印证了上诉人支付被上诉人款项的事实。请求二审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正青辩称:1.双方签订的协议及补充协议属附条件的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故合同无效。2.上诉人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不符合事实,也无相应的依据。3.上诉人的行为不仅不符律的,在层面也存在瑕疵。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杭州市中级经审理认为:张正青与张秀方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用去维系不正当的情人关系,其行为了社会公德,损害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对张正青与张秀方所订立的两份协议的内容,法律不予。本案不属于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正青的起诉。
【】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法院受理的借贷类纠纷并非简单的借贷法律关系引发,其背后隐藏着方方面面的原因,甚至包括一些有违社会公德的债务。此时,借贷法律关系只是一种。因此,有必要对债务发生的原因进行审查,对的因买卖、承揽、股权转让等其他法律关系产生的债务可结合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审理,对一些有违社会公序良俗而产生的债务,应进一步审查其请求权基础的正当性。如当事人主张的不宜列入民事权益范畴的,应以不属法院受案范畴为由驳回起诉。法院并非简单的诉讼技巧竞技场,司法的价值导向和人文关怀始终是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体现和考量的重要因素。对于社会公德而形成的债务,比如本案涉及的因“婚外情”引发的债务纠纷案件,即使当事人双方事先约定作为借款处理,但因其行为有伤风化,社会公序良俗,不属于的民事权益,也不属法院受案范围。
欢迎光临 爱情婚姻-男人女人-感悟生活-人生智慧 (http://bbs.xxmm888.cn/)
Powered by Discuz! X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