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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县卤肉店老板用有害工业松香煺猪毛 获刑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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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mxm76
时间:
2015-3-26 12:17
标题:
陕县卤肉店老板用有害工业松香煺猪毛 获刑7个月
为使猪头、猪蹄快速煺毛从而更快地赚钱,三门峡陕县一卤肉店老板使用对人体有害的工业松香煺毛。日前,三门峡陕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对周某适用令,其在缓刑期内从事畜、禽类熟食加工。
记者了解到,现年35岁的周某在三门峡陕县堂街上开了一家卤肉店,他手脚勤快,待顾客热情,加之他做的卤肉味道好,看上去也干净,生意还不错。在加工猪肉时周某发现,剔除猪头、猪蹄上的毛很费时间,卤肉做得太慢,影响了销售收入。
为更多更快地赚钱,周某开始用加热融化的工业松香粘附在猪头和猪蹄表皮上,利用冷却凝固后松香的吸附力,将猪头和猪蹄表皮毛屑拔下。这样煺毛,不仅大大提高了效率,而且卤好的成品卖相好,生意确实好了不少。
“好景”不长,2013年7月7日,陕县和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对周某家卤肉店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其店内服务人员正在使用工业松香为猪头、猪蹄煺毛,现场查获用于煺毛的工业松香8公斤,尚未完全煺毛的猪蹄1只。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向司法机关退缴违法所得5万元。
据了解,工业松香具有一定的毒性,松香含有重金属和有毒化合物,高温作用下进入动物扩张的毛孔内,如果食用会对人体肝脏、肾脏造成,甚至致癌,早已被国家明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晓永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鉴于周晓永态度较好,积极退缴赃款,有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提醒: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是行为犯,即只要实施了生产有毒、有害的食品或者明知有毒、有害的食品而进行销售的就构成本罪,本罪不要求发生具体,也不要求发生侵害结果。例如本案中,周某在生产、销售的卤肉中使用有毒、有害的工业松香,不论是否有人因食用其卤肉造成生病或者中毒、产生具体侵害结果,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没有上诉,公诉机关没有抗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记者房琳 通讯员晓宇)
作者:
匿名
时间:
2023-12-24 1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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